ok334177485 发表于 2012-5-28 23:41:42

沈彬评论:尊重国人的警察,才能管好外国人

      摘要:最近两段视频很火,一是英国籍男子当街性侵犯中国女孩,另一个是俄罗斯籍大提琴手在火车上举动不文明、辱骂中国人。这两段视频引发了公众对外国坏蛋的怒火,北京也开始了清理“三非”外国人的行动。
■中国观察之沈彬专栏
      最近两段视频很火,一是英国籍男子当街性侵犯中国女孩,另一个是俄罗斯籍大提琴手在火车上举动不文明、辱骂中国人。这两段视频引发了公众对外国坏蛋的怒火,北京也开始了清理“三非”外国人的行动。不少人把一些外国人在中国的跋扈,引向民族主义,认为是所谓的国人媚外心理,造成外国人在华的“特殊待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教授向党称:现阶段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确实存在着一些不会管、不愿意管、不敢管的现象。向教授把原因归结为警察“对一些国际法掌握不够,外语的沟通能力、询问能力也不强,一提外国人违法犯罪,有一种畏难的心理”,同时“前一段在法律制度上、管理手段上对外国人给了一些所谓的超国民待遇”。
      还是要感谢向党教授的坦率,揭开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这个盖子。不过,仔细研究所谓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很多就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只不过很多时候,中国司法机关没能有效保障中国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利,当外国人行使这些合法权利时,俨然成了“特权”。
      中国的法学教科书中强调新中国成立之后,践踏中国主权的“治外法权”已经一去不返,按《刑事诉讼法》《刑法》,除外交人员犯罪按外交方式解决之外,外国人在华犯罪必须平等适用中国法律。但这只是原则,在细节中却有着对外国人的特殊保护。
      比如,中国自1979年有《刑事诉讼法》以来,就把外国人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列,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突显了对外国人的“重视”,直到最近《刑事诉讼法》修订,才删改了这一规定。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一个基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化程序,但是却把外国人犯罪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例并列,作为宜审慎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这个简化程序。这种制度意味着外国人犯罪属“重大案件”,给基层司法人员带来压力。
      再比如,对外国人实施拘捕也有特殊规定,根据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而对中国人拘捕,只需要由县级公安局批准,根本不需要惊动省公安厅、公安部。直到2007年,拘捕外国人,才改变为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决定。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批准逮捕外国人时,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检在征求省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批捕,同时报最高检备案……
      如果你是基层民警,在办理涉外案件时,动不动就报到公安部、最高检以及省外事部门,你会不会觉得“压力山大”,“不愿意管、不敢管”呢?因为基层警察这种为难情绪,客观上造成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司法机关倾向于大事化小,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但问题是:为何我国司法系统对涉外案件如此重视,需要层层上报?关键还在于中国基层警方办案的不规范,不能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比如超期羁押、抓捕不通知家属、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乃至被刑讯逼供、“躲猫猫”,这在公安机关司空见惯;但涉及到外国人时,因为有使领馆介入,问题才显得严重起来。1991年《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中称:“近来连续发生我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外国人未按国际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或长时间扣留外国人护照不作处理的问题,有关外国使、领馆就此向我方提出交涉或抗议,尽管有的做了善后补救工作,但对外仍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防止涉外案件中的基层执法不规范,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才规定涉外案件需要层层上报,以形成有效监督。
      其实,很多权利原本就是法律赋予中国公民的,因为“涉外”才重视起来。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在1983年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就未被遵守,经常在市内繁华地段先游街后枪毙,1984年美国的《新闻周刊》刊登了广西桂林严打中处决犯人的照片,引起当时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联合下文强调各地务必遵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游街示众。但直至今年,中国不少地方还在搞游街示众。
      再比如,1991年的公安部前述《通知》中强调:“对外国人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手段。如收容审查后才查明收容审查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立即停止收容审查,并根据案情决定将其释放或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同时报公安部备案。”众所周知,“收容审查制度”于法有悖;直到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才被废止,但早在1991年就禁止对外国人收容审查了。
综上所述,一些外国人之所以有“超国民”的错觉,是因为中国司法对涉外案件的“格外重视”,需要层层上报,导致基层警官办案有顾忌。但之所以会如此“重视”,关键还在于基层执法的不规范,为避免涉外错案的不利影响,不得不由高层监督。
对涉外案件脱敏,关键还是要提升中国整体的司法公正性。司法公平,不是把公平“拉低”到外国人也要被“躲猫猫”,而是严格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使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再是一种“特权”。现实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外国人“更平等”一些。
      认识到这个真问题,大家就不必把矛盾往民族主义上靠了。其实,只有尊重国人权利的警察,才能管好外国人,外国人才不会说三道四。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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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334177485 发表于 2012-5-28 23:44:20

某些国人警察和政府城市管理者很恶心,看到有国外人在,就面不改色的对小百姓说:今天有国际友人在就扰了你。。。真TMD的恶心!因为职业关系不是第一遇到这类的,不清楚是不是我这个城市的个例,还是什么~~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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