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语花香 发表于 2013-5-16 07:24:49

太康县“成富才案”是河南周口司法史上的耻辱?

2013年2月,原周口市太康县国土局长成富才被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遭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刑19年,目前该案正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迫害成富才案的幕后黑手被指系河南省纪委官员乔红波,成富才家人表示将誓死为成富才讨一个清白。

成富才案,唯一呈堂的非证词的证据就是行贿人王前进行贿的银行卡和成富才包里的一把车钥匙。纪委和检察院是可以撒谎的,否则还要郸城县法院法官在控辩中裁断做什么?

而在本案中,郸城县法院办案法官及审判委员会某些人卖傻的能力堪比一流甚至可以和赵高的指鹿为马相提并论。对成富才的指控,完全建立在成富才的供述和所谓的证人证言构成,而所谓的证人貌似不愿接受盘询?

如果所谓的证人证言都是靠周口市纪委和周口市、郸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威逼利诱和屈打成招而来,那么,这样的证词能否被有效采信?判决书显示,对成富才的指控全然建立在“证词”之上,甚至如前文所说,没有其他可以称为“物证”的证据...

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在文革时代,成富才案不过属于“河南省纪委乔红波”和“行贿人王前进”的阴谋而已,周口市纪委和检察院以及郸城县检察院、法院不过是乔红波、王前进之流的打手和棍子。

既有的无数案例证明,对成富才的定罪定会造成错判,也就是说,“不违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会存在渎职乃至枉法判决等事实。阅读《XX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S奇、邓X平反的决议》可知,刘S奇1929年叛变案和成富才案有着惊人的相似。

若成富才被判罪,刘S奇一定有罪;若刘S奇无罪, 成富才岂能有罪?所谓文革”相当多的冤假错案都是靠“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建立起来的,本文作者认为,成富才被判刑无非是“文革”的延续而已。

当一个公民或者一个公务员得不到宪法的保护的时候,当他被欲加之罪的时候,即便是国家主席,他也终究在劫难逃。郸城县法院“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判成富才有期徒刑19年,那些罪名是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

当用整治刘S奇的手法再来整治国土局长成富才,仅靠证词和口供就能构陷,当用轰轰烈烈的司法腐败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这真的是悲哀,甚是恐怖。成富才和他的司机被判刑了,行贿人王前进却逍遥法外,周口市到底存在着多少个成富才和司机李涛式的冤案??还有多少个王前进这样的行贿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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